身分證&護照規格※※如果對於拍證件照前有任何的疑問,歡迎詳細閱讀以下內容※※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三、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四、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五、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resampling)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七、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八、如果配戴眼鏡:(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九、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像。十二、照相機及燈光(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九)對焦需清晰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文章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葛黑斯幸福攝影---粉專連結歡迎直接私訊詢問http://m.me/photographyGHAS(預約點這邊)LINEID:@ghas(加LINE好友也可以預約唷!)官網:http://www.ghas-studio.com/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55號2樓電話:0921647975,汽機車駕照,工作證,健保卡,泰國落地簽,專業形象照,禮服出租,婚禮紀錄,cp值高情侶寫真,中壢全家福,中壢孕婦寫真,桃園中壢美肌證件照推薦,韓式證件照,台胞證,自助婚紗,最美學士照,桃園中壢美肌韓式證件照,北部韓式證件照,桃園中壢美肌證件照推薦,客製化面試履歷照,最美學士照,專業形象照,空服員應試面試照,地勤,大頭照,護照,台胞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美國簽證,泰國落地簽,菲律賓簽證,工作證,中壢孕婦寫真,桃園中壢閨蜜婚紗,中壢全家福,性感微光寫真,性感花魁寫真,中壢證件照推薦,GHAS葛黑斯幸福攝影,cp值高情侶寫真,自助婚紗,婚禮紀錄,婚紗租借,禮服出租,中壢火車站,中壢藝術館,台式證件照相館,韓式證件照,桃園

證件照(拍照前注意事項)


身分證&護照規格

 


※※如果對於拍證件照前有任何的疑問,歡迎詳細閱讀以下內容※※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

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

         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

         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

        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四、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

                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五、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

                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七、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

                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  

                 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八、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九、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

        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 

                         品質未達標準,

              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

       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文章來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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